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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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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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党和国家实施的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是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优质教育教学、培训资源作用,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技能,实现退役士兵良好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全校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当作政治工作来做,以科学、规范、务实、创新的要求,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抓实做好。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学校在新形势下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之一。全校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部门工作评价和教职工奖惩挂钩。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采取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处。教务处负责教学指导工作;学生处负责学员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服务和财务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就业指导工作;实训处负责指导技能培训,具体负责鉴定、考核工作;安保处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工作;相关专业部具体负责教学、学员管理、技能训练与考核等工作;继续教育处负责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校内外各项工作的对接与协调,具体负责招生、就业、创业、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档,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生活费的考核、发放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部署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工作指导部门,相关专业部为教学主体责任部门。

第七条  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要突出退役士兵的特点,明确培训目标,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德育课程,基础理论知识以够用适用为原则,强化技能训练力度。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理论课程与技能实训课程的课时比例原则上为1:2。

第八条  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按照要求,制定学员第一年在校培训期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第二年顶岗实习实施方案。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模块化教学、学分制管理的新举措。

第九条  组织编写各培训专业的校本教材,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材。

第十条  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学和管理工作。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制定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课程表,明确任课教师和教学场所。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考核。制定学员学习毕业的成绩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将各类教学计划、校本教材、教学过程资料、考试考核资料、学员成绩、影像资料等分类收集整理归档,形成系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工作档案。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相关专业部为学员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制定培训学员系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培训学员管理,会同安保处、总务处做好学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择优选配班主任。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明确班主任职责和待遇,对班主任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班主任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加强与学员的联系沟通,协同做好学员生活补贴费的考核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将规章制度、学员考核奖惩资料、工作过程资料、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归档。班主任要按照规定,做好学员个人档案和班级档案建设工作。

 

第五章  招生就业与创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招生计划的制定、上报审批、招生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招生工作相关条例,形成我校特有的招生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员学籍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培训学员学籍申报、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办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制定推荐学员就业的相关制度,实行考核就业的工作机制。

加强创业教育,认真树立创业典型。

第十九条   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技能考核

    第二十条  实训处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技能标准,形成相关的技能训练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考核工作。制定实施学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的工作程序,扎口管理,负责审核学员职业技能训练考核费用。

第二十二条   落实学员技能证书发放和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经费管理。会同继续教育处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经费使用规定,明确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制定学员生活费审批、考核发放制度,做好实施监督工作。

 

  第八章  档案建设

    第二十五条  档案是直接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证据。各部门、各班主任要强化档案意识,重视工作过程资料积累工作,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继续教育处负责档案的归档工作,要明确退役士兵档案建设的标准,并负责督查档案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档案送交继续教育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