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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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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
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开展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既能充分发挥我校作为江苏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江苏省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与辐射作用,提升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及生产技能,更好地服务于盐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是我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双轨办学体系的有效实践。为规范做好该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分工
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工作采取分工协作机制,主体责任部门为继续教育处,负责计划申报、招生宣传、合作办学协议商谈、教学计划的实施和督查考核、毕业证书办理等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学生处负责学籍申报,教务处、实训处负责教学指导,总务处负责后勤和财务保障。
二、举办形式及招生对象
1.举办形式: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采用学校独立举办和与具备良好办学条件和办学业绩的乡镇成人教育中心合作举办两种形式。目前以合作举办为主。
2.招生对象: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不含职业教育)的城乡劳动者。
三、学籍管理
1.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经学校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中职新生入学手续。
2.电子注册:于每年9月份,统一使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注册时注明“非全日制”。
3.修业年限:根据市教育局要求,非全日制中专学生的学习时间统一为2年。
4.毕业: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颁发中专学历教育证书,证书内芯注明“成人”字样,国家承认其学历。
四、专业开设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接区域产业、地方支柱产业、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设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业。专业开设同时必须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备的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必备的办学基本条件。
专业设置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审批。
五、课程设置
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三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课、数学课、英语课,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专业课包括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核心课程一般为五门,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选修课包括现代礼仪、心理健康、职业安全、专业拓展教育等课程,任务是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培养健全的人格,提高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工作特点和文化程度,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课程管理,科学制订实习实训计划,要注重岗位核心能力的培养,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
六、教育教学管理
1.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处和教务处联合委派教研组或专任教师,参照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教学计划,针对非全日制学生的特点,制定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编写符合学生实际和地方特点的校本教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师编写的教学计划、教材、教案、作业、试卷等教学资料进行审核。公共基础课要达到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核心课程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要求。
2. 教学进程安排:第一学期:公共基础课;第二、第三学期:专业课和选修课;第四学期:社会实践(教学进程安排表见附件)。
3.教学组织:各合作办学单位负责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学习形式采用自学加集中辅导的方式。
4.考核评价:对非全日制学生的考核评价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评价包含:出勤情况(出勤率至少达80%以上)、课堂表现情况、自修自学情况(以作业完成情况为依据)、社会实践情况(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村镇、社区出具的良好现实表现证明);终结性考核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的结业成绩,采用笔试闭卷形式。
根据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特点,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并逐步过渡实行学分制考核制度。
七、档案管理
档案是直接反映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证据。学校相关部门、各合作办学单位要强化档案意识,重视工作过程资料积累工作,按照学校的要求,高标准做好各项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继续教育处负责档案建设工作。
八、经费管理
继续教育处负责经费的使用申报,总务处负责非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经费管理。收入和支出项目要编列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和协议、规定合理合规使用。
九、本办法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